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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临高县****村委会****队老街**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因诈骗嫌疑2019年6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被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多个不同的淘宝帐号多次在天猫超市上购买五粮液白酒、食品、日用品等物品,收到五粮液白酒后故意损毁外包装申请退货退款,并以买多退少等形式将退货运单号发给天猫超市申请共132瓶的退款,实际只退回90瓶,共骗取天猫超市的五粮液白酒42瓶,每箱(6瓶)天猫超市售价在人民币4800元至5200元之间。孙某甲再将骗得的白酒以每箱人民币4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向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及证明、退款定单及包裹调查明细、淘宝帐户及会员明细、支付宝及交易明细、联邦快递快递单明细、银行流水、退款帐单详情等书证;

3证人孙某乙、林某某、孙某丙的证言;

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人黄某某的报案材料;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协查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3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戴  靓

                            书  记  员:周  雯

  2020年8月28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口市琼山区**湾**号**楼,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应予没收;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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