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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6********,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上旬,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杨某某、秦某某(均已判决)虚构益阳市龙舟协会工作人员身份,捏造端午节举办龙舟赛活动的事实,许诺制作横幅、文化衫为他人宣传,以赞助费的名义共计骗取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孙某某负责联系被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杨某某、秦某某来到益阳市**路**地产”中介公司,自称是姚家湾村龙舟队的,以端午节划龙舟活动可以给公司打广告做宣传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6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杨某某、秦某某先后到**路的**汽车4S店和**名车汽贸,自称是龙舟协会姚家湾村龙舟队的,以端午节划龙舟活动可以给公司打广告做宣传为由骗取**汽车4S店人民币2000元,骗取**名车汽贸人民币1800元。

2020年4月5日,民警将从岳阳监狱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孙某某带回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邀请函、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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