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大街**家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至12月份期间,图某某委托孙某某给自己的侄子孟某某介绍对象,孙某某使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冒充叫裴某某的女子与孟某某微信聊天,骗取对方的信任和好感,编造还房贷、母亲做手术花钱等虚假的事由, 诈骗孟某某65495.9元。
2、2019年7月末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图某某的女儿面临就业问题,孙某某抓住了图某某愿意出钱为女儿安置工作的心理,虚构其亲戚齐某某在赤峰市教育局工作,能通过齐某某的关系给女儿宋某甲安排到赤峰市第八幼儿园工作,取得国家认可的正式教师编制,诈骗图某某31749.48元。
3、2014年至2016年期间,孙某某虚构在赤峰市内开公寓,每套公寓每年净收入2万元左右,而且利润和资产承诺都归郝某某所有,在巨大的利润面前,郝某某将大量资金以投资的名义,被骗转入到孙某某的账户内。2016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某又以在松山区、万达广场**楼开饭店、用公寓挣来的钱从赤峰购买楼房交首付、从赤峰市火车站附近购买待拆迁房屋等多种手段,骗取郝某某大量的钱财。2019年11月份至被害人报案前,孙某某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冒充“大仙”,虚构公证费、公章费、复印费、请客送礼等欺诈理由,骗取郝某某的钱财,累计6年期间共诈骗郝某某71569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宋某乙、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图布和
检察员:乌日罕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两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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