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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2********,汉族,研究生,吉林省四平市人,现住梅河口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辉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 在辉南县朝阳镇**足道内与**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吉E****号黑色现代瑞纳牌轿车,市值90000元。后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该车系租赁的真相,以抵押该车的方式,从一名叫“百某某”的男子处取得人民币20000元。综合相关证据,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广乾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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