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79********,锡伯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镇**村**组,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9年4月起,在沈阳市内五区驾驶网约车,采取空跑里程、多跑里程等手段,骗取嘀嘀公司的补偿款人民币7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提供报案材料、被害人出具关于涉案账号、数额说明、被告人开拼车骗取嘀嘀公司补助数据表、退款凭证、谅解函;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嵩
检察官助理:丁子芮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99880****、1399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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