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6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黄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联合国际大厦、大坪英利国际大厦使用重庆聚力鑫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鑫诚公司”)和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贵公司”)的名义代理承德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的邮币卡业务和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木珠业务,为两平台发展客户。黄某某与其上级代理商勾结,指示公司业务人员采用欺骗手段诱使客户到两平台高价购买出货票,通过上级代理商操控平台产品价格,致使出货票连续跌停、客户亏损,上级代理商、黄某某及公司业务人员按照比例分取客户的亏损。
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2016年5月进入聚力鑫城公司和和亦贵公司任业务组长,其明知公司通过操控产品价格赚取客户亏损,指使组内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冒充“白富美”去发展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将从黄某某处获得的产品行情消息传递给业务员,先通过送金票让客户小额获利骗取客户信任,再冒充总监助理配合业务员在出货票上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诱使客户高价购买出货票,由公司操纵行情使邮票和木珠价格连续跌停。在跌停期间,杨某某指导业务员编造谎言不让客户将票卖出去,导致客户亏损进一步扩大。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10月初进入聚力鑫城公司、和亦贵公司任业务员,其在组长杨某某、姜某某指导下,在2016年10月初至2016年12月底期间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李某某进入永瑞平台和有色平台购买邮票和木珠,通过送金票骗取客户的信任,其明知出货票会连续跌停,故意反向指导客户高价购买出货票,致使李某某在永瑞平台和有色平台亏损756978.22元人民币。
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客户入金情况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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