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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手机通过微信群等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假借销售口罩为名,骗取重庆市渝北区、湖北省咸宁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微信好友被害人陈某某、夏某某、成某某、贺某某、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15710元,后不再联系对方,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多次骗取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小区的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4810元。

2.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居住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的被害人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人民币400元。 

3.2020年2月25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多次骗取居住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的被害人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6300元。

4.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工作于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贺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4050元。

5.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居住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的被害人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人民币150元。

2020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夏某某、成某某、贺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房璐明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 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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