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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2017年桦南县**镇**村申报国家耕地种植补贴过程中,为骗取国家种植补贴款,将不符合申报种植补贴82.9亩土地申报大豆种植补贴,将不符合申报玉米补贴的27亩土地申报了玉米补贴,两项共骗取国家种植补贴款人民币17,983.254元,被其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赃款全部被收缴。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毛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作物种植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玲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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