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4********,汉族,初中文化,海林市**镇**村农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该案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海林市**镇**村开展“2018年玉米、大豆种植补贴”申报工作。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不在**村耕地范围内的37.617亩耕地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向该村村委会进行申报,并骗取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12037.44元,后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现已全部退还。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孙某某家耕地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清单、中国银行收款交易单、**村台账复印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政策文件等;

3. 证人唐某某、于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海林市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肖雪

2020318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