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左右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甲通过微信建立联系,自称为青岛一中老师“刘某乙”,并与刘某甲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多次以需要购买礼物等方式,骗取刘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23290.09元。
2018年2月份左右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秦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联系,自称为青岛市政府工作人员“刘某乙”,并与秦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多次以需要买药、出差等方式,骗取秦某某共计人民币10834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庆
检察官助理:陆方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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