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有前科:2010年4月30日因赌博被准格尔旗公安局薛家湾第二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市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办理银行过桥业务替贷户偿还贷款从中挣取好处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甄某某投资款215万元,其中以返还利息的方式给了甄某某41.2万元,剩余款174.2万元据为已有,骗取被害人杜某某投资款180万元,其中返还利息10万元,将杜某某170万元据为已有,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将诈骗甄某某、杜某某的344.2万元用于自己消费、周转自身债务、还信用卡和购买彩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国银行活期帐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甄某某与孙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支付业务回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武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甄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讯问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二名被害人34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鹰
检察官助理:于培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