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楼**门**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出租汽车(车牌号京B****5,车辆所有人北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市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等地,借他人驾驶机动车并道、转弯或掉头之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对方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错误认知,以索要修车费、误工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孟某某等17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5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环南路2号(同仁医院南区停车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赃款已挥霍未起获,涉案车辆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出租汽车一辆等;2.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孟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博
检察官助理:李姿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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