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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以能够为他人“出香、某某甲、立堂口、某某乙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合计约10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其开设的道场内,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可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出香、某某甲、看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约48855元;

2.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其开设的到场内,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立堂口、某某乙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约8800余元;

3.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其开设的道场内,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立堂口、某某乙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000余元;

4.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其开设的道场内,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某某甲、捋堂子、烧替身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000余元;

5.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其开设的道场内,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可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某某甲、驱邪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800余元;

6.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晓光村其开设的道场内,利用封建迷信虚构自己身上有仙家,可以帮助被害人孙某乙立堂口、某某乙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1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口抄件、宋某某转账记录、电话和微信、照片、张某某转账记录、杨某某转账记录、王某某转账记录、照片、徐某某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孙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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