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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磐石市**街道,现住磐石市**小区工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在吉林**局**处工作期间,虚构其单位领导让其处理单位储备柴油150吨的事实,隐瞒其无能力购置该储备柴油的真相,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买该储备柴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因被害人刘某某多次向其索要柴油未果,于案发后外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5.在逃人员登记表;6.关于代储盈余油料公开竞价公告;7.银行卡交易明细;8.收条、照片;9.刘城通话记录;10.会议记录。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某、梁某某、佟某某、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一张。

五、辨认笔录

被害人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孙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玲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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