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小区**排**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帮被害人王某甲侄子王某乙在唐山三友集团找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经被害人王某甲多次催要,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退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9年7月25日将剩余4万元钱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甲。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据、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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