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6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1999年9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1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路和创业路路口的彩票店,虚构自己做水电生意,家境殷实,能够帮助饶某某承租仓库的事实,先后多次以向城投公司局长请托关系、自己母亲患病急需钱、请城投公司领导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饶某某人民币合计529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春波坊328号彩票店,虚构自己做水电生意,家境殷实的事实,先后多次以工程急需资金周转、手下工人父母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合计25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7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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