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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号,住河南省永城市**********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7月2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1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入股成立西华县******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让公司员工利用虚构的女性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聊天,以谈对象为名,让被害人下载“****传”“****谷”“**诀”等公司游戏、往游戏里充值骗取钱财。公司设立六个部门:新人部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引流部利用百度贴吧、最右、探探等社交软件给陌生人打招呼,被害人回应后,引流部指使被害人加公司提供的QQ好友,而后引流部把公司的QQ交给公司“三层”部门,人事部、后勤部、管理部负责本公司的综合工作,“三层”部门员工以虚假女性身份和被害人聊天,并以和受害人谈恋爱为由骗受害人下载手机游戏,让被害人充值买每个价值648元或328元的游戏道具“咕咕鸡”,而后将购买“咕咕鸡”的被害人信息推送给公司内的“四层”,“四层”部门员工继续以同一身份与被害人聊天,期间,“四层”部门员工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车票、机票、实时定位等,谎称与被害人见面,骗被害人充值每个10000元不等的游戏道具“金鱼”送给自己,直到被害人无能力充值或不愿充值后,找理由将被害人社交软件拉黑或屏蔽,被害人在游戏中购买道具的充值均为西华县******有限公司所有,“三层”、“ 四层”员工让被害人购买的“咕咕鸡”、“金鱼”在公司业绩表及后台数据库中均有记录,“三层”、“ 四层”员工由该公司按月发放底薪,并根据诈骗所得钱款提取相应的提成。

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利用虚构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以谈对象为名,伙同梁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韩某某共计5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业绩单、话术本等;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及另案被告人金某某、梁某某等人供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提取、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女性身份,以谈对象为名,伙同他人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某某

李某某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补充证据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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