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9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为被害人鞠某某介绍对象、找工作、与被害人合伙做生意等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鞠某某共计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慧颖
检察官助理:高全升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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