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住天长市**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QQ群发布生日福利、交现金返款之类的虚假消息,诱使被害人张某某通过QQ转账、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多次向自己转账,共诈骗18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QQ、微信聊天记录等;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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