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于威海市文登区,身份证号码37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街**巷**号,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号**单元**室。2O19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4月30日、7月14日、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14日、7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无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为了玩网络博彩“时时彩”、归还前期信用卡透支款项及网贷平台借款,其编造厂子压钱不给需要打点管事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及虚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骗取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案发后,其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其母亲代为退还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赵某某部分钱款,并取得周某某、赵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无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用于网络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来峰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单页证据一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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