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9********,汉族,专科毕业,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中旬,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利用手机等工具,在没有电动车头盔实物的情况下,利用咸鱼网发布虚假的出售头盔信息,后与被害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并实施诈骗,共诈骗五名被害人12100元,案发前退还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以将现货头盔300个卖给寿光市圣城街道马某某的名义,骗取定金2000元,并于第二天给马某某发送虚假的快递物流单号,案发后已退赔并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2、2020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现货头盔100个卖给河北省任丘市卢某某的名义,骗取定金1400元,并于第二天给卢某某发送了虚假的快递物流单号,案发后已退赔;
3、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现货头盔200个卖给河南省新郑市马某某的名义骗取定金1000元,并于当天给马某某发送虚假的快递物流单号,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马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4、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以卖头盔10000个收定金的名义骗取山东省冠县的赵某某700元,当天孙某某让其到河北取货,赵某某让朋友去取货不成发现被骗,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5、2020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以现货头盔1000个收定金的名义诈骗河南省许昌市的史某某2000元,当天晚上史某某主动付定金5000并要求加量2000个哈雷头盔,21日孙某某退回4500元并给史某某发送了虚假的物流单号,后史某某在联系不到孙某某的情况下通过抖音视频找到孙某某并要求其还钱,否则报警,孙某某归还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枣庄市**区**镇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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