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四川******有限公司淄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为丁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的事实,隐瞒套现其信用卡归还高利贷的真相,骗取丁某某及其母亲杨某某的十张信用卡,非法套现22万余元用于偿还高利贷等消费到期不能归还;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又编造为丁某某办理住房贷款需要为银行拉存款顶任务的理由骗取丁某某16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1张。
4.银行账户明细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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