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做医药生意,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坝**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4月被原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与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的被害人潘某某结识,在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的小舅安某某系卫生局局长、自己认识锡山人民医院的院长华某某。2019年 12月底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潘某某谎称可以通过上述两人的关系安排潘某某女儿至医院工作,多次虚构需请客送礼、购买额温枪等事实,从被害人潘某某、席某某夫妻处骗取财物,数额合计860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安某某回老家祭祖需要捐款的事实,并在电话中冒充安某某,从潘某某骗取5000元。
2.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为潘某某女儿安排工作需请锡山人民医院医生吃饭的事实,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取6000元。
3.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为潘某某女儿安排工作要请他人吃饭的事实,并在电话中冒充安某某,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取10000元,2020年2月4日,孙某某将10000元归还。
4.202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要与华某某打牌的事实,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取5000元(自述已归还)。
5.2020年2月6日,被告人虚构安某某要去进购额温枪资金不够的事实,并在电话中冒充安某某让潘某某投资,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取20000元。
6.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其和安某某一起去广州送潘某某女儿的材料的事实,并在电话中冒充安某某,以需要送礼为由,从潘某某处骗取20000元。
7.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要为华某某家购买电视的事实,从潘某某的老公席某某处骗取20000元。
8.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要帮潘某某的女儿深造交付学费的事实,从潘某某处骗取10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归还被害人潘某某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笔录;
6.被害人潘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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