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英雄联盟”认识被害人熊某某,后双方一直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在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未婚,并通过网络向被害人熊某某发送多张“美女”照片,谎称是自己。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从未见过面或视频聊过天。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己患新冠肺炎、白血病需要治疗费等事实,以借为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7967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熊某某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借为由骗取他人财产,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宜青
检察官助理:黄莉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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