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81988********,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与刘某某微信聊天方式,虚构了其在国外留学回国暂时缺钱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