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4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县**镇**村*组**号,住:河北省邱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案被三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7月8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邯郸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10日临时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搞工程需要钱,自己换肾需要钱治疗、父亲生病、母亲银行存款无法到账需要找人疏通关系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高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多次给其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1508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高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