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38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2019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5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建安三公司501室,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甄某某借款478900元,后将该款用于购买彩票及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甄某某陈述,证人任某某、曹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478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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