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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捕前涿州市**街。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在自己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刘某某借钱,并以虚假的转账截图、他人帮忙还款等借口先后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356万元。赃款已挥霍。

期间,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涿州市**家属院**楼**单元**室,冒充刘某某在微信上向刘某某妹妹胡某某借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自己被涿州市物探治安办抓获,需要用钱平事,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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