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借款并签订5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3000元。12月24日中午,孙某某认定赵某某违约索要欠款未果。12月26日孙某某、范嘉豪(另处)、付玉博(另处)带领赵某某到新石北路天下玉苑小区路飞龙处进行借贷并签订10000元借款合同。孙某某与路飞龙采用“做假账”的方式将赵某某债务垒高至10000元,赵某某未实际到手借款。2019年1月,赵某某母亲班某某向孙某某还款8000元。此笔借款被告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000元(实际借款3000元,还款8000元)。
2.2017年12月,被害人田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借款并签订6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4250元。田某某还款1500元后孙某某认定田某某违约并收取违约金500元。2017年12月26日田某某向孙某某还款8900元。此笔借款被告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田某某6650元(实际借款4250元,还款10900元)。
3.自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30日,被害人牛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孙某某借款,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付本还息。2018年1月1日牛某某再次向孙某某借款并签订8000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5000元。牛某某还款000元后孙某某认定牛某某违约并收取逾期费1000元。此笔借款被告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牛某某4000元(实际借款5000元,还款9000元)。
4.2018年11月,被害人吴某乙向被告人孙某某借款并签订2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15000元。吴某乙还款12901元后,2018年12月左右,孙某某向吴某乙父亲索要25000元欠款,吴某乙父亲吴某甲向孙某某还款25000元。期间,孙某某先后给吴某乙792.4元作为零用钱。此笔借款被告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乙22108.6元(实际借款15000元,还款37901元,扣除7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借款合同、借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2.证人班某某、吴某甲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牛某某、吴某乙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其他: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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