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白鹤镇**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至今,被告人孙某某以韩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谈对象,期间孙某某以其母亲生病、欠账、学美容等各种理由骗取张某某信任,向张某某索要财物共计35130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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