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村**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07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被饶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了骗取他人钱财,注册两个微信账号,并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多次发布虚假购物信息,以出售防疫口罩、海鲜、蔬菜、冒充公司招工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496元。

1、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售带鱼、虾为由,骗取赵某某356元。

2、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冒充衡水养元公司的员工,以招工缴纳入职费、保险费等为由,骗取刁某某900元。

3、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出售蔬菜为由,骗取魏某甲600元。

4、2020年2月5日、2月21日、2月22日,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可以出售,骗取牛某某1500元,骗取王某某8440元、骗取魏某乙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刁某某、魏某甲、牛某某、王某某、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出售防疫口罩、海鲜、蔬菜、冒充公司招工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蒋  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