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禄丰县**镇**村**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快手APP进行直播引流的方式,引导被害人添加其微信,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名,虚构其无钱交房租、看病等事实,或者双方现实中见面需要对方表现诚意为由,分别从被害人谢某某、李某甲、田某某、程某某、李某乙等人处骗得9288元、520元、1200元、400元、860元人民币,共计12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
2.被害人谢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晓林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