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靖远县**镇**村**社**号。2016年3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7月1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11月29日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靖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和经营油坊的被害人路某某一块吃饭闲聊时,被害人路某某问孙某某是否认识银行工作人员,他想从银行贷些款,扩大其经营规模。被告人孙某某说他认识中国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帮路某某办理贷款。同年7月份,孙某某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心静如水”微信号码推荐给路某某,谎称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远县北大街网点工作人员“张某某”,承诺能帮助路某某贷款10万元,先后以办理贷款需要给领导送礼、刷银行卡流水、购买保险、请同事吃饭等为由向路某某骗取现金共计1265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路某某退还1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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