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9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疫情原因宿州市看守所拒绝收押,当日经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并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百合网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孙某某故意隐瞒其已婚生育的事实,与王某某发展成恋人关系,孙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财物,虚构其父亲做生意需要用钱、为其母亲买礼物、怀孕需要打保胎针等事实,多次骗取王某某财物共计39423.06元人民币。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砀山县公安局西南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9423.06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姜 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砀山县**镇**行政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