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公司**部业务员,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杨某某(已判决)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重庆银淞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银淞公司”)。2015年8月左右,陈某某等人成立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加盟张红龙(另案处理)控制的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公司”),作为永瑞公司在重庆地区的运营中心,负责发展供货商和代理商。陈某某任川渝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任股东。2016年9月,陈某某又与崔某某(另案处理),以重庆迈金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加盟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成立重庆八威锯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威钜万公司”)。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川渝分公司和合作代理商购买“教师节”、“青岛世园会”等多只邮票后,放到永瑞公司运营的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电子交易,将邮票70%的份额掌握在其控制的主力资金账户,凭借持仓优势,根据后台数据,操纵邮票价格。银淞公司系川渝分公司在重庆市发展的会员单位,该公司通过虚构其掌握内幕消息并可获利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上市交易特定邮票,致使被害人高位接盘,产生巨额亏损。其中,银淞公司业务员负责使用虚假微信账号,虚构“白富美”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发送虚假盈利K线图取得被害人信任;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负责扮演“指导老师”,与业务员配合,谎称有内幕消息,推荐被害人购买川渝分公司代理的邮票;销售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从上一管理层级获取虚假盈利截图和“送金票”、“结算票”等信息,再逐级传达其下属,最终传输至被害人。
2017年1月,银淞公司与八威锯万公司合作,采取前述相同操作模式,通过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古玩产品交易,骗取客户亏损。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进入银淞公司任业务员,其通过上述方式伙同销售主管蒋某某(已判决)、销售经理龚某某(已判决)等人,共同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726008.85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客户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唐某某、龚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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