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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区**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交易猫”游戏交易平台,假意出售其绑定“和平精英”等游戏账号的微信账号,待收到对方交易资金后,利用微信账号找回功能获取上述账号等方式,实施网络诈骗,骗得顾某某人民币计105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害人顾某某退出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交易猫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内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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