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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罪)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街道******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盛某甲、盛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5月4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以“投资美妆护肤品返利、微商代理需要先行垫资”为名,先后骗取盛某甲、盛某乙计人民币106185元。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盛某甲、盛某乙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拍摄的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盛某甲、盛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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