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无,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43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镇**村,个体。200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9月29日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下午,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山宝城小区张某某(已逮捕起诉)家中,被告人孙某某以每个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冰毒两个,共两小包约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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