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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瓦房店市**北门胡同以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0.3克冰毒。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瓦房店市**北门胡同以4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0.3克冰毒。

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瓦房店市**北门胡同以15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0.1克冰毒。

4.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瓦房店市**北门胡同以1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0.1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贩卖冰毒共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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