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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路**号8-4-3室内,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4袋(约重2.4克)。

2020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路**号8-4-3室内,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2袋(约重1.2克)。

2020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路**号8-4-3室内,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冰毒3袋(约重1.8克)。

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多次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海郭燕南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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