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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7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一天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浴池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约0.6克。

2020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浴池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约0.2克。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5.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玲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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