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在瓦房店市**法庭南边小市场附近,被告人孙某某将0.2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孙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凤舞
检察官助理:宁婧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大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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