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孙凯孙某某,男,1975年8月24日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50824345653223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者海镇者海村委会何家街村6组会泽县**镇**村委**街村**组。1992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凯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20分许,在会泽县者海镇会泽县**镇者海村委会贝贝佳幼儿园旁的路边,民警将被告人孙凯孙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孙凯孙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用于贩卖的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零包1坨(内有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零包2个,称量时编为1号,2号),经称量,1号毒品疑似物海洛因零包净重0.27克,2号毒品疑似物海洛因零包净重0.25克。经鉴定,从孙凯孙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零包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海洛因0.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孙凯孙某某属坦白、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孙凯孙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