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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1********,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村**组**号。2009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1月1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郑某某、马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在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路交口王府一号KTV门口见面后,被告人孙某某交给马某某0.3克毒品,收取2000元毒资。

2、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郑某某、马某某、颜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在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路**道门口见面后,被告人孙某某交给郑某某三人0.3克毒品,收取600元毒资。

3、2020年1月12日晚,郑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在合肥市庐阳区****总会门口见面后,被告人孙某某交给郑某某0.3克毒品,收取1500元毒资。

2020年1月16日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

2.证人郑某某、马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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