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8年10月20日、2019年3月19日,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并从中获取利润。2019年4月1日,陈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于次日将2019年3月19日从孙某某处购买的冰毒主动交给冕宁县公安局。经称量,净重0.6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交易截图照片、情况说明;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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