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孙某某,外号“逗比”,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常州市**大道**号**客房棋牌室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甲基苯胺(冰毒)约0.5克,再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邱某甲,并由邱某乙将该冰毒送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委蒋**组**号并交给吸毒人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邱某甲、李某某、邱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笨丙胺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