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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2001********,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荥经县**街道**街**小区**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荥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经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9日晚,黄某某、胥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请其帮忙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将毒资500元转给孙某某。孙某某随即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并以500元的价格向其购得三包甲基苯丙胺(两包0.2克、一包0.3克)。后孙某某将上述毒品中的两包甲基苯丙胺(分别为0.3克、0.2克)在荥经县同三大厦“笑眯眯”对面交付给胥某某,自己从中截留一包(0.2克)。

2、同年 11月 10 日晚,黄某某、胥某某联系孙某某请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孙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600元毒资后以 450 元的价格从胡某某处购得两包0.3克甲基苯丙胺,后孙某某在荥经县气象局附近将上述两包甲基苯丙胺交付给胥某某,孙某某从中牟利150元。

2020年11月17日,孙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居中倒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1年1月18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散页若干;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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