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约定在本市未央区**小区楼下停车场见面。孙某某将一包K粉贩卖给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0元。2020年1月2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函等;
2.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物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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