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号**单元**室,家住信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2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乐平市公安局经补查于2020年5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帮助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起诉)等人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从中获利一千八百余元人民币,后犯罪嫌疑人肖某伙同龚国骏驾车到乐平市取得毒品冰毒返回上饶市,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队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冰毒和麻果一包,经现场称重和鉴定,毒品冰毒重量为29.11克,毒品麻果1.91克。被告人孙某某从中获利18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认;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书证;辩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九年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明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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