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94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坪**号**。1998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2 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次日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兰州市**区**坪**制药厂家属院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孙某某身上查获其欲出售的海洛因0.15克,从地上查获其丢弃的海洛因0.05克,后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3.85克。共计净重4.05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毒品海洛因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蓉、朱睿
2016年1月18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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